政治雷達法律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 第38條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8條

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應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投資人辦理前項不提示兌償,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前二項不提示兌償,集中保管機構應依不提示兌償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自有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自有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自有部位,分別撥入各該帳簿之限制性部位或投資人限制性部位。 集中保管機構完成前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限制性部位,應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部位,記載不提示兌償數額。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