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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與其他機構合併,並以其他機構為存續機構者(以下簡稱存續機構),存續機構應設立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部門,並指撥至少新臺幣五億元之營運資金。 前項存續機構,不適用
第七條
後段及
第八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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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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