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8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