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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2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對參加人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與確保正確及安全;其有錯誤、毀損或滅失之情事者,應改正及補救。 前項傳輸、交換、改正及補救應予存證;其存證期間應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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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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