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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7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除第二款情事,應即時通知主管機關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一、參加人之加入、退出或委託辦理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事項之變更。 二、參加人有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編製結算交割統計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底統計表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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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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