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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前項所稱補習班,指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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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