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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具有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居留期限。 外國人自境外報名於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者,其修業期限不得逾停留期限,且其累計修業總期限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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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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