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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具合法停、居留身分之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應檢具外國護照及停、居留許可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短期補習班報名。 外國人自境外向經核准招收華語研習之短期補習班報名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外國護照影本。 二、研習申請表。 三、研習計畫書。 四、具備足夠在臺修業期間所需之財力證明書(三個月期課程應至少具備新臺幣十五萬元)。 外國人未滿十八歲或曾於國內研習華語課程期間有違法情事者,不得自境外報名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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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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