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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短期補習班得招收外國人;其程序及應遵行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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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