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短期補習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以下簡稱境外招生): 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二、具三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三、申請前三年內無外國學員在境內有犯罪紀錄。 四、申請前三年內無不實或違法提供外國人研習許可、出缺勤紀錄或研習證明。 五、申請前三年內無違反本辦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六條,或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所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且情節重大。 六、聘僱之華語教學人員,其資格符合第六條規定。 前項境外招生國家,以來臺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國家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