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短期補習班申請境外招生,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核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 一、立案證明書影本。 二、核准立案名稱及其英譯。 三、短期補習班服務契約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入、退班及請假規定;請假時數不得逾該期課程時數四分之一。 (二)研習許可式樣,並載明研習許可效期、課程修業起訖時間、報到期限、授課地點、負責人姓名、聯絡電郵及電話。 (三)最低修課時數,每週至少十五小時。 (四)收、退費基準。 (五)爭議時之申訴處理。 四、課程類別及課程大綱。 五、使用之教材清單。 六、授課教學人員名單及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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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