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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本部受理
第五條
申請,應邀集內政部、外交部、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及華語教學學者專家會同審查之。 審查結果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告,本部並得考量區域平衡及品質管控因素,限制境外招生之短期補習班核准總數。 前項核准效期每次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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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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