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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5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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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