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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4條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條
雇主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除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八條
規定之公告月薪資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與製作之作品具備國際重要獎項得獎紀錄。 二、具有國外數位內容產業四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於國際教學機構二年以上教學經驗。 三、其他享譽國際之專業人才,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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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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