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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8條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8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
第三條
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名冊、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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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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