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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6條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 六、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八、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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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