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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7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本部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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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