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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短期補習班外籍語文教師聘用要點規定,核准聘用之 外國語文教師,得繼續聘用至聘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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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