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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必要時,得申 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補習班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原核 准公函、續聘聘書及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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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