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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10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0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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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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