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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11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辦理變更登記後,換發立案證書。 立案證書如有破損或遺失情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立案證書或出具切結書,向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前二項立案證書換發或補發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有共同設立人者,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書,應由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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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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