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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22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2條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 補習班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 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於定型化契約簽章。 學生未成年者,其所簽訂之報名表,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補習班處理退費事宜時,亦同,該退費並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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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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