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23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3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