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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23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3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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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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