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27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7條

補習班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就讀學校之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教育。 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