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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8條

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 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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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