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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29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29條
補習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身體傷亡:每一個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財產損失:每一事故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最低投保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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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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