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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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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