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第33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3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