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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距離 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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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