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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9條

補習班之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 二平方公尺。班舍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同一棟大樓內補習班學生人數視其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 ,得限制補習班的之設立及其學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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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