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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第17條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17條
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 依左列規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一、招生簡章包括招生班數、人數、開學日期、各科教學時數、修業期限 、入學資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招生三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生名冊於開學後二星期內陳報。 三、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於該期學生結業後一個月內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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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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