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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18條

縣 (市) 政府應將轄區內各類補習班名稱、教職員人數、學生人數等,於 每年十月底以前列報省教育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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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