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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23條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但非以升學為目的之技藝 或語文課程,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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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