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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24條

補習班每班級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之輔導及管理,並得設就業輔導委 員會,聘請工商界熱心人士及有關人員組織之,以班主任為召集人,輔導 結業生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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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