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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30條

補習班收取學雜費、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應掣給正式收據。收據應載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 學雜費之收取數額由各補習班訂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 市) 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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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