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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32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學雜費,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 租等經費開支外,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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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