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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37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試驗三種。日 常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及平時作業、實驗等。臨時測驗每月每科至少 舉行一次,結業試驗於補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試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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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