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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39條

補習班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驗印後頒發。 補習班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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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