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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45條

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並不得在學校學期 中上課期間,每星期一上午至星期六中午之時間內,招收在學之中等學校 學生,施以升學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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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