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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46條

補習班如因故無法繼續招生時,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 政府核准暫停招生,其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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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