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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53條

補習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撤銷立案者,一年內不再受理原設立人及就原 址設立補習班之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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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