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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督導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作業(技訓)、戒護業務主管、女監(所)主任、會計主管。 二、直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各工場及作業單位主管、配屬作業(技訓)科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作業導師及相關人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會計人員。 三、直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戒護科專員、科員、實際辦理作業業務之採購、出納人員。 四、間接辦理作業業務人員:總務業務主管及股長、配屬教化(輔導)、調查分類、衛生科之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戒護業務人員。 五、間接協助辦理作業業務人員:非屬第一款至第四款列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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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