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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 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 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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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