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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代行檢查員應依第十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檢查油槽設備,並作成紀錄。 前項檢查不合格事項,代行檢查員應即告知受檢單位立即改善或停止使用,並向代檢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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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