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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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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促進石油業之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之產銷秩序,確保石油之穩定供應,增進民生福祉,並發展國民…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二、石油原油:指一種源於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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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