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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4條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 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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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