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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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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5條
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 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 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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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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