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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各預算之各部會; 地方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及宜蘭縣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各治理計畫之生態調查、評估及與在地民眾、團 體協商溝通機制之建立。 四、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 五、石門水庫活化及其自來水供水工程之執行。 六、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 地方執行機關依相關法令及權責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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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