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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5條

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 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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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