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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6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者,用人單位應即發出離役通知,並請警察機關協尋。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用人單位應妥為處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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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